近年来,职业病危害致伤致残的案例可谓是层出不穷。在工作中,劳动者除了要学会自我保护外,企业单位也要加强职业病防护,定期组织为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案例回顾
江苏省启东市某印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真丝、化纤织品、棉麻漂染、印花等。2020年12月28日,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内张贴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显示有噪声、粉尘、高温岗位作业,但该公司不能出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相关证明资料。
案情分析
现场检查中2名江苏省南通市职业健康检查专家库成员出具了专家意见,认定该公司车间定型机上布岗位、落布岗位、滚筒印花机岗位、磁棒印花机岗位、码布机岗位存在噪声、高温、热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打浆车间印布增稠剂中含有丙烯酸聚合物,仿活性粘合剂中含有丙烯酸脂类聚合物。针对检查情况,启东市卫健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该公司进行了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两个车间的4个作业点噪声超标。
最终,该公司因四项违法行为被启东市卫健委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欺瞒或者欺骗。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温馨提醒:职业是为了生存,健康是为了生活。希望各企业引以为戒,自查自纠,加强职业病防治意识,同时落实职业卫生相关工作。
申明:本文所引用素材均来自互联网、微信等公开渠道,职业病网小编根据网络素材进行归纳整理。若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平台,必将及时更正或删除,谢谢支持!
延伸阅读: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全部评论
以案释法:职业病病人评残后的治疗费究竟谁来承担?
患职业病能双重赔偿吗?一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患者,获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共计102.38万!
矿工上班7个月后查出职业病,法院判决矿方支付工伤待遇款23万元!
单位解雇员工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判违法解除
职工患职业病索赔无门?这个案例告诉你何去何从!
职业性慢性中度苯中毒维权:四次判决、两次裁定,最终获赔94万!
劳动者患职业病认定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不予发放咋办?
在5家涉尘企业工作后患上尘肺病,到底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