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其离岗前未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相关案例
孙某是一名煤矿工人,从事的岗位有职业病危害因素。3年前因劳动合同到期,所在企业终止了劳动合同。
今年年初,他经当地职业病鉴定机构鉴定为职业病。由于孙某最近3年一直在家务农,没有从事任何工业劳动,不可能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他便去找原单位主张赔偿。
但是该企业认为,3年前劳动合同即已到期终止,因此企业没有义务提供任何赔偿。孙某认为企业没有在他离岗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是违法的,所以劳动合同不能终止。
那么,谁说的有道理呢?
答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安排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既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切身权益,也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没有对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不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本案中,该煤矿企业没有对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就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这一做法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因此,本案中孙某有权要求企业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都需由用人单位组织开展职业体检,以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和降低企业职业卫生风险。
职业健康体检与普通体检有什么区别?
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职业健康检查与普通体检不同,它是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选择特定的检查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及时将健康检查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职业健康检查是对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筛查性的医学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其中,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
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a)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b) 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
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它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确定劳动者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d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如果发生纠纷事件,可以找到承担责任的主体单位。同时也是用人单位筛选高危人群,保护劳动者健康,规避相关可能产生的风险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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