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不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一旦劳动者患上职业病,企业将面临不利后果!
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企业的重中之重,但很多企业“摸鱼”,没有采取任何实际行动,直至员工患上职业病才后悔莫及。
近期 ,中山市横栏镇卫生监督所开展“双案说法”宣讲活动,一宗涉劳动者健康权的职业病赔偿案尤为值得关注。
本期#以案说法#
为大家细说
▼▼▼
案件回顾
2018年8月,劳动者陈某在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健康检查时被查出疑似职业病,后经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其后获认定为工伤并获得相应工伤待遇赔偿。
2021年1月陈某向曾经先后工作过的两家用人单位提起健康权侵权之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待遇赔偿的差额。诉讼中,陈某自称曾在A厂从事开机工作并接触油漆近十年,紧接着进入B公司从事同类型工作,工作不到三年被诊断患职业病。
经审理,法院驳回陈某要求A厂承担侵权责任的诉求,判决B公司向陈某赔偿损失33万多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小编释义:
在该案件中,陈某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依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得到法院支持。
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问题是该案件争议焦点之一。
Q1:为什么法院判决B公司独自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在入职B公司一年多后开始发现白细胞减少,而陈某在B公司的工作岗位上长期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B公司未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其行为存在过错,而从陈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事实,也可以反映其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与其从事B公司工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及防护用品出库单,但该报告的采样及检测时间系在2020年5月,不能证实陈某发生工伤前其所在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标准,而出库单仅反映其向陈某等员工发放过口罩、手套,但未举证证实其向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相关证据未获法院采纳,故法院认定B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Q2:为什么陈某在A厂工作时间更长,A厂却无需担责?
法院认为,B公司辩称陈某在A厂相同岗位工作时间更长,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安排陈某接受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其与陈某均没有证据证实陈某在A厂已受到职业病损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该案为一般侵权纠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陈某应举证证实其在A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其损害后果与工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陈某称其与A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而A厂表示陈某在其处工作时任职杂工没有接触油漆车间,并以陈某离职后人事档案已经销毁为由未提交相关证据。
因此,法院认为陈某主张A厂承担侵权责任的诉求理据不足,予以驳回。
案件中
无论对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教训都是深刻的,劳动者不了解相关权益和法律法规,付出了身体健康的代价,用人单位漠视《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赔了巨款又“折兵”。
来源:广东卫生监督
延伸阅读: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全部评论
以案释法:职业病病人评残后的治疗费究竟谁来承担?
患职业病能双重赔偿吗?一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患者,获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共计102.38万!
矿工上班7个月后查出职业病,法院判决矿方支付工伤待遇款23万元!
单位解雇员工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判违法解除
职工患职业病索赔无门?这个案例告诉你何去何从!
职业性慢性中度苯中毒维权:四次判决、两次裁定,最终获赔94万!
劳动者患职业病认定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不予发放咋办?
在5家涉尘企业工作后患上尘肺病,到底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