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生前是柳州市某公司的炉前工,2014年8月因职业病去世。家属将某公司起诉到柳北区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梁的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39.9万余元。
1997年,梁开始在上述公司从事炉前工,直到2014年8月,公司均为他缴纳了社会保险。2007年6月,梁被诊断出矽肺病。2014年8月,梁因心源性休克去世。其家人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就其死因进行鉴定。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做出鉴定意见为:梁系因矽肺合并呼吸、心血管功能障碍导致心源性休克而身亡。
梁家人欲申请工伤赔偿未果,便于2016年5月将某公司起诉至柳北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原告委托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对矽肺导致梁死亡的参与度进行鉴定。2016年10月,该所作出鉴定意见为:梁因矽肺病导致死亡的参与度拟评定为60%。
法院审理认为,梁生前从事炉前工岗位,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诊断为患有一期矽肺病,属于职业病。但其死亡被认定为不是工伤,也不视同工伤,梁家人无法就此申领工伤保险待遇。而鉴定意见显示,矽肺病对梁的死亡参与度拟评定为60%,由此可见,矽肺病与梁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公司应对梁的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今年5月,法院判决柳州市某公司赔偿梁家人各项损失39.9万余元。之后,公司提出上诉,之后又撤回。近日,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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