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及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桐乡某家具有限公司被依法查处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5日,桐乡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桐乡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刘某、未成年人梁某从事接触噪声、木粉尘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执法人员当即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将上述2名劳动者调离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刘某的木工作业岗位存在噪声、木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桐乡市乌镇镇中心卫生院2018年3月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中显示,刘某“肺功能测试属限制性通气功能障碍,胸片显示右侧膈面抬高,检查结论属职业禁忌症,不得从事接触粉尘作业”,该公司收到上述报告后未及时将刘某调离木工作业岗位,仍安排其继续从事接触噪声、木粉尘职业病危害的作业。2018年6月7日,该公司与现年16周岁的梁某(2002年4月9日出生)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其从事接触木粉尘、噪声职业病危害的木工作业。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有关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及第三十八条有关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规定,桐乡市安监局于2018年7月9日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什么是职业禁忌症?
职业禁忌症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处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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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欧阳凝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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