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新版尘肺病诊断标准(2015版《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中,取消了尘肺病“观察对象”,此后职业病诊断就只有“无尘肺”和“尘肺病”两类。笔者认为,取消观察对象是不科学的,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这将留下诸多隐患。
什么是观察对象?观察对象是指“粉尘作业人员健康检查发现X射线胸片有不能确定的尘肺样影响学改变,其性质和程度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动态观察者”(GBZ70-2009《尘肺病诊断标准》),“观察对象目前界定为X射线胸片有尘肺样小阴影改变,至少有2个肺区小阴影的密集度达到0/1,或有1个肺区小阴影密集度达到1级”。设置“观察对象”的目的是鉴于尘肺病X射线胸片表现的非特异性,早期轻度的X射线影像学改变,需要医学动态观察才能确定诊断。换句话说,尘肺“观察对象”与健康者有明显不同,属于“疑似职业病”病人。
对疑似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2017版)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劳动者处于“观察对象”阶段后,常采用各种手段将其解除劳动合同。因取消“观察对象”,劳动者即使知道自己被侵权了,也无法保障自身的权益。
尘肺病诊断标准取消“观察对象”做法,使劳动者失去了维权机会,侵犯劳动者的权利。其尘肺“观察对象”因此瞬间“身份漂白”,从尘肺高危人群变成普通人群,不管是在原单位还是离职后到其他用人单位,后续很可能发展为尘肺病,对劳动者造成终身伤害,加大用人单位的赔偿风险和责任划分难度。
作者:职业病网编辑部
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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