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广西工人医院涉嫌跨域职业病诊断被诉引起业内讨论;笔者在搜集资料后,却发现这件事儿并不是第一次发生。今天,我们来了解两个案子。
第一个案子
判决书标题:《广东中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判决书》((2020)桂71行终20号)
有兴趣看判决书全文的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搜文书标题即可找到。
就是这几天大家讨论的案子。广西工人医院受理广东中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迅公司)职工祝水孔、梁鹏、肖里和甘召英四人(广西梧州人,梧州是地级市)的职业病诊断申请,中迅公司认为广西工人医院无权受理上述四人的职业病诊断申请或作出诊断,2019年4月1日,向南宁市卫健委请求查处广西工人医院的违法诊断行为,撤销其受理决定或违法作出的诊断证明。
南宁市卫健委经调查后,认为广西工人医院受理上述四人的职业病诊断申请并作出诊断是合法行为。2019年6月19日,中迅公司起诉南宁市卫健委不履行查处医疗违法行为法定职责,中迅公司败诉。
2019年11月7日,中迅公司另诉南宁市卫健委投诉答复不当;此后,中迅公司就诉南宁市卫健委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败诉又提起上诉(二审),上诉理由与诉南宁市卫健委投诉答复不当之诉理由相同。中迅公司认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上述4人的职业病诊断申请只能由广东江门市或广西梧州市职业病诊断机构受理。
2020年3月1日,二审结果出来了,中迅公司败诉。业内这些天讨论的焦点大致有几点:1.广西工人医院其受理职业病诊断的范围是广西全境还是仅限于所驻地南宁市?2.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受理范围怎么界定?3.如今人口流动大,职业病诊断区域限制是否合理?
关于这几点,笔者且不作定论。大家先看看笔者发现的另一个相似的案子,再说说你们的想法吧。
第二个案子
判决书标题:《广东中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桂7102行初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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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还是跨域职业病诊断争议,原告和上一个案子一样,还是中迅公司,不过时间要往前推1年,也就是2018年。在2018年3月27日,广西工人医院对中讯公司原职工黎本占(梧州人)的职业病诊断申请作出矽肺贰期诊断(桂职尘肺呼吸诊字第(2018)026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迅公司认为,这是跨域诊断,是违法的;向广西卫计委投诉要求予以纠正,广西卫计委收到投诉后按属地管理原则转南宁市卫计委处理。
2018年9月18日,中迅公司起诉广西卫计委行政不作为,2018年11月13日驳回,败诉。
是否感觉中迅公司的第一个案子就是将这个案子重演一遍?先抛开跨域职业病诊断这个争议焦点,我们把目光集中到这个中迅公司上面:一家公司两年内先后出现5个梧州疑似尘肺病患者,发现疑似职业病后,不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而是不断上诉来拖延赔偿!请问这家公司是如何履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到位吗?职业健康监护到位吗?这样的行为,笔者觉得不仅是浪费司法资源,还是对《职业病防治法》的藐视,也是对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无视!
根据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而中迅公司却是一诉再诉,将2018年的案情重演一遍,为何还不吸取教训?当地卫生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中迅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只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不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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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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