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社会中,用人单位忽视劳动者的权益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某医院,无视劳动者的健康权,在员工提出正当诉求依旧不理不睬,其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严重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希望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的正当权利,进一步规范用工规章制度,为劳动者营造健康、愉快的工作环境。
案件回顾
西湖区某医院放射科工作人员小乙(化名)离岗时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离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医院不理不睬,于是小乙通过网上信访途径投诉反映了这一问题。西湖区卫生执法人员接到信访件后第一时间对该医院调查核实,查明其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情况,当场取证并立案实施处罚,并出具监督意见书责令医院立即改正。
放射工作人员属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和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在离职时,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或离职时职业健康检查是法定义务。
本案中,医疗机构无视劳动者的健康权,对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要求不理不睬,不依法履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义务,当罚!最终,对当事医院未组织离岗放射工作人员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设备工作指示灯不能正常使用等多项违法行为,西湖区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12500元的处罚。
解析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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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职业病的危害也越来越显著。职业病不仅分布的行业广,而且危害的人数多,职业病患者的维权渠道狭窄,维权依据不足,由此导致的损害职业病患者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正是为有效解决以上难题而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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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2021-11-19 23:4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