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的岗位,如工艺工程师、介入型医疗器械销售人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等,劳动者会来回奔波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车间、办公场所。这些岗位的人员,需要做职业健康检查吗?
案情回顾:
近日,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接到某工艺工程师举报,反映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为“疑似职业病”,要求核实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卫生监督员立即对该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在调查中发现,工艺工程师岗位一部分工作时间是在车间对装配工人开展装配指导和示范操作,接触丙烯酸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一部分工作时间是在办公室办公。工艺工程师岗位查某,在入职该岗位前,用人单位未组织其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据调查,该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丙烯酸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浦东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对该用人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
分析:
根据国家《GBZ 51-2009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的规定,丙烯酸是可以引起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的一种职业病危害因素。
丙烯酸是企业生产中运用较广泛的一种有机酸,其接触途径为以酸雾的形式经呼吸道吸入。根据《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
温馨提醒:
根据《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但在工作环境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遵守《职业病防治法》,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入职、在岗、离岗的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培训,这也是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保护,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保护。
来源:浦东卫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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