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用人单位因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被处罚
案情概要
2021年9月,区卫健委监督所对某用人单位进行双随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核实,该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涉事用人单位予以立案处罚。
普法时刻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案例解读
1.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周期如何确定?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2021〕第5号第二十条的内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如何区分职业病危害严重与一般?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内容,该《目录》适用于确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和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频次。
来源:金山卫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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