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5000丨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2022年3月13日,先行者从开鲁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微信公众号了解到,开鲁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辖区内一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通过立案调查,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违法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二)项的规定,开鲁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用人单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职业卫生培训的目的在于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增强防范意识,最终是为了预防职业病,所以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就当主动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不仅要遵循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还要依法组织所在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是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员的法定义务,通过培训也可以学习到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对今后的工作开展也有着积极作用。
资料来源:开鲁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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