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哪些疾病算是职业病?我国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有哪些?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又该有哪些工作内容?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该如何行动?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的“职业健康保护行动”的启动,标志着中国职业健康保护行动进入了全面、系统和整体推进的新时期——
中国是世界上劳动力人口最多的国家,现有就业人口中的多数劳动者职业生涯超过其生命周期的1/2。截至2020年底,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101万例,但由于职业健康检查覆盖率低和用工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实际发病人数远高于报告病例数。2019年9月,我国正式启动了“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标志着中国职业健康保护行动进入了全面、系统和整体推进的新时期。
“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是《健康中国行动(2019年-2030年)》系列行动之一,是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的专题行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预防控制有关文件规定,兼顾传统职业病的防治和新型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应对分别提出劳动者个人、用人单位、政府应采取的举措及行动,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大战略决策。
众所周知,职业病是一种“可防不易治”的疾病,严重威胁着劳动者的健康。那么,到底哪些疾病算是职业病?
广义上讲的职业病即职业相关性疾病,它的发生与职业因素有关,但又不是唯一的发病因素,非职业因素也可引起发病,是在职业病名单之外的一些与职业因素有关的疾病。例如,办公室一族颈椎病、干眼症、“鼠标手”;教师、歌唱演员发生的声带结节;长期高度精神紧张而多发的高血压、冠心病和消化性溃疡病等。
而法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通常是指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
【链接1】 我国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进行第四次修正。全法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八十八条。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健康权利,并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必须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保护,保护劳动者免受不良工作环境对健康带来的损害。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我国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部门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
【链接2】 劳动者如何判断自已是否患有职业病?
1.职业健康检查中,被医疗卫生机构认定为疑似职业病患者,而用人单位未申请职业病诊断;
2.劳动者在特定的工作岗位从事着有害作业,同工种中发生了职业病患者,而自身存在与其相似的症状;
3.劳动者在特定的工作岗位从事有害作业,其生产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自身出现了其他病因无法解释的症状;
4.由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缺乏职业卫生防护常识,违规操作,造成短时间内接触了较大剂量(高浓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身体随之出现了明显不适;
5.劳动者上岗时无明显不适,在从事有害作业后,出现较为明显的症状;
6.劳动者原来患有某种疾病,在从事有害作业后,病情出现显著恶化等。
【链接3】 如何进行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十日内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链接4】 职业病病人享有哪些待遇?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以下待遇: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在本单位患职业病病人的劳动合同;
4.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5.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链接5】 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该如何行动?
劳动者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倡导职业健康工作方式,树立职业健康意识,可通过以下方式积极预防职业病:
1.上岗前劳动者要做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查看劳动合同中是否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内容;
2.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或其他安全规程;
3.作业时坚持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等;
4.及时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按体检机构要求及时复查相关职业异常项目;
5.发现身体出现可能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或异常,请及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检查或咨询;
6.积极参加用人单位开展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或通过媒体、网络搜索职业病知识,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
【链接6】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链接7】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督查
用人单位落实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有哪些?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3.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7.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8.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10.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11.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申明:本文所转载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本平台仅转发,若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平台,必将及时更正或删除,谢谢支持!
延伸阅读: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全部评论
山东省职业健康质量控制工作组莅临济南检查工作
陕西卫健委:以健康企业建设为载体全面提升职业健康工作水平
东莞市正式启动“职业健康达人”评选活动
上海着力探索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模式
阜阳市在全省率先完成职业病防治 “十四五”规划编制
洪泽区卫生监督所开展洪泽区非医疗机构放射防护专项检查
沧州市卫健委对320家企业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免费“体检”
安徽省召开2022年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