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资料分享 | 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必须要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吗?】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相关工作是否需要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对于建设单位如何实施评价和设计工作,是需要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还是自行实施,现行法律上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
但是,为保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质量,切实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对于大多数不具备能力的建设单位,建议其委托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委托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主要理由有两点:
1、具备评价或设计能力专业技术人员的分布限制
无论是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还是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都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它既需要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职业接触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也需要对高风险岗位与人群职业病防护技术措施进行合理策划,并对相关措施的合规性进行检查与判断。因此,为了确保通过评价或设计来真正实现前期预防的根本目的,需要由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来实施评价或设计。但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尚未完全建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师已提上议事日程),大多数企业现有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足,尚不具备实施建设项目评价的知识与能力。目前,我国具备这些知识与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分布在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因此,基于当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分布限制,建设单位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比较符合实际。
同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需要既掌握设计能力,又了解职业健康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实施,这些人员往往集中在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否则,相关设计难以符合要求,甚至导致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受到损害。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机构的行政许可限制
无论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还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本质都是对职业接触水平的检测、评价与管理,也可以称之为风险评价。亦即,离开了职业接触水平的检测(包括类比检测)、评价与管理,无从谈及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级由甲级、乙级和丙级三级调整为一级,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上不标注甲级、乙级、丙级等资质等级信息;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地域范围为全国。
因此,基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机构的行政许可限制,避免检测、评价工作的脱节,对于大多数不具备能力的建设单位,建议其委托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并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以确保评价工作质量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从源头上消除、控制和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职业健康对于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都是头等大事,关注和保证职业健康,才能让生产、生活稳步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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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2022-04-18 16:0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