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4日,第七次诉讼。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我的工伤待遇,三个法官在全程直播的情况下就敢偏袒被告,我无奈之下在此控诉。以下是我漫长的维权路,请您多花几分钟的时间看完,将不胜感激。
2013年3月,在镇雄县县医院在岗体检,医院发现我有职业病;
2013年11月12日,经依法诊断为煤工尘肺叁期;
2013年11月15日,到镇雄县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3年12月9日,劳动局终于受理我的工伤认定申请;
2013年12月25日,劳动局作出不受理决定;
2015年6月,我终于拿到工伤认定书;
2015年7月1日,集齐资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016年7月5日,终于拿到了劳动能力认定书(三级伤残),
经反复交涉,到2016年12月5日,终于得到30%的工伤待遇;
2017年12月14日,第七次诉讼。镇雄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我的工伤待遇。
我叫张瑞尧,男,49岁,四川珙县孝儿镇人。我于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在镇雄县和顺煤业有限公司从事井下采煤工作。
职业病诊断证明:耗时8个多月
2013年3月,我在镇雄县县医院进行在岗体检。医院发现我有了职业病,就书面通知和顺煤矿,让单位通知我不能从事煤炭工作,并走职业病诊断程序。
单位为了不承担责任,说我没职业病,因此我继续在煤矿井下工作,一直到10月。
工作期间,因身体不舒服,一直多方寻求帮助。11月12日,终于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叁期。
工伤认定书:耗时1年7个月
2013年11月15日,我拿着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合同,到镇雄县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交涉到12月9日,才受理我的申请。
12月25日,劳动局作出不受理决定,无奈之下,我只好走司法程序,最终法院判决我属于工伤。
于是,我找到昭通市社保局负责工伤认定的黄副科长,他还是不受理,并说你给我走程序,走死你。黄副科长说,昭通这个地方,我就是权威,你找哪点都没用,最后还是我说了算,我说的就算是错的,你又把我怎么样呢,你的事,找哪点都没有用,拖都会拖死你,你还是回去算了。
经多方交涉,2014年11月17日,他才把受理工伤认定决定书给了我,此时距我诊断为职业病已经一年,我想这下应当不会再受到为难了。
按照规定,受理之日起15日后,我该得到决定书了,可是黄副科长却说要2个月后,2个月后我又找到黄副科长,他却说还要一些时间。之后,我多次找,黄副科长却不接我电话,办公室电话不接我的,手机也不接我的,导致我职业病诊断1年多了,工伤认定还没有下来。
最后,拖到2015年6月,我才拿到我的工伤认定书。
劳动能力认定书:耗时1年零4天
按照工伤待遇申请流程,接下来是劳动能力鉴定。2015年7月1日,我将申请鉴定的所有资料交到县劳动局执法大队岳松手上。
7月8号,我收到岳松给我的书面通知,说我的工伤认定书还没生效,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我叫他给我依据,他说没有依据,叫我等两个月再去。
于是,我只有等。两个月到了,我又找到他,他叫我再等6个月。
最后,拖到2016年7月5日,我才拿到劳动能力认定书。
享受工伤待遇:耗时近4个月
2016年8月10日,我到镇雄县社保局找到负责工伤的成信维主任,按照规定提供了以下资料:
(1)《云南省工伤保险一至四级待遇审核支付表》、《云南省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核支付表》;
(2)《因工(公)伤残鉴定结论的通知》(原件);
(3)和顺煤矿2013年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和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4)《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
(5)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原件);
(6)身份证复印件。
成主任看了资料后,说还差我本人的生存证明和银行卡以及和顺煤矿关闭的文件。我说,煤矿关闭文件不是我这边提交。但他说,如果我不提交,说是资料不全,办不到。
我只好去煤炭工业局,煤炭工业局说找不到文件,就开了一个证明,证明煤矿是2013年年底关闭;可成主任说不行,必须要我提供文件。他叫我找煤炭工业局,煤炭工业局叫我找社保局,就这样相互推。后来,我自己在网上找到了这个文件下载出来,终于资料齐了。
8月15日,我把全部资料交给成主任。成主任说,还差我购买保险的收据。我说,我一个工人,没有收据,单位才有收据,你们社保档案应该有。经交涉,成主任才说,可以算你的资料交齐了;你购买保险的收据,我们在我们档案室查。
之后,我多次电话联系成主任,他都说没找到收据。先是说出差,没空;过后又说管档案的不在;最后说找不到。再后来,就不接我电话了。
从8月15日到9月底,我跑社保局8次了,6次找不到人,2次找到人都说在找我购买保险的收据,等找到了再说。
9月28日,一张姓工作人员在电话上告诉我,档案室找不到我购买保险的资料;我说我提供的资料就证明我购买了保险(我提交的资料中,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上有社保局负责工伤保险罗姓工作人员签字证明我参保属实;劳动合同备案名册上有社保局盖章,有经办人员李敏签字。当时劳动合同备案是要经办我交纳工伤保险经办人签字后才能备案)。
她说,我提供的不算数。我说,按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15号关于社保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就是我真的没有购买保险,我也应获得工伤待遇;何况我提供的资料还证明我购买了工伤保险。可张姓工作人员说,你说了不管用,是我们说了算,你这个事没办法。
12月5日,我终于得到了工伤待遇,但只有30%。按国家规定,我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津贴(23个月统筹工资);和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统工资的80%)。可是我的一次性伤残津贴只有23个月统筹工资的30%;伤残津贴也只有统工资的80%的30%。
我问县社保局程主任,程主任说,根据市人社局昭人社通【2012】116号文件,关于职业病患者参加工伤保险及待遇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进行岗前体检,在工作中或离岗时检查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工伤基金应按规定承担30%工伤保险待遇,其余各项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我无法提供我参加岗前体检的证明,按文件规定就只能享受30%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次诉讼:为了100%的工伤待遇
这次庭审,我因病情严重无法到庭,由珙县信访局帮我找的援助律师代为出庭。经我反复查看网上直播视频和庭审笔录(律师帮我复印的),发现此次庭审表面很规范,还是全程现场直播;但事实却是:
一、法官在法庭上既当法官,又当被告。在被告市人社局陈述116号文件的合理情合法性时,被告代理人答非所问,半天说不出来,最后说听不懂,这时法官申时焕当起了被告,陈述了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书记员据此作了记录。
二、三个被告多次相互代为发言,法官不制止。在县人社局代理人回答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时,市基金中心代理人代为回答,且乱说一通;最后记录上体现的是镇雄县人社局代理人的回答。
三、法官追加已不存在的第三人和顺煤矿(2013年就关了)来承担责任,让我的待遇永远无法实现。这几年来,被告县人社局和市人社局均未能与该煤厂联系上。涉及此案的文书送达,以前都是采用的公告形式;这次庭审通知也是公告;这些都能证明和顺煤矿已不存在。这几年来,我也一直在找这个单位,找不到法人;拿一个不存在的单位来承担责任,合法吗?
四、庭审笔录与庭审现场陈述不符,帮被告推责任。在质证时,我的代理人表示对116号文件真实性没意见,但对其合法性和关联性有意见,笔录却是:对真实性、合法性没意见,对关联性有意见。
五、法官强迫原告举证。原告我是否参加岗前体检,是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核心证据,依法应由被告提供;可徐法官不问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出示,却强迫原告提供。我的岗前体检资料在和顺煤矿那里,法官却向我方索要。
六、法官组织质证违法。在法律依据方面,三被告都只提供了一个答辩,没有提供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官却要我质证。在事实依据方面,被告也没提供,只是口头上说我就是这样的,法官也不要求被告提供。
七、不进行文件合法性审查。市人社局(昭人社通【2012】116号)文件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进行岗前体检,在工作中或离岗时检查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工伤基金应按规定承担30%工伤保险待遇,其余各项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对该文件中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办理的规定,与《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五):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的规定相悖,限制和剥夺了公民的法定权益,因此昭人社通【2012】116号文件违法,可是法官却不审查。
昭人社通【2012】116号文件第2页
我的控诉与求助
工伤待遇申请事项,按照规定最多4个月办结,可我跑了3年还没结果。这3年来,我跑昭通市和镇雄县社保部门上百次,为此还欠了10万多借款。在三天前的第七次诉讼庭审,三个法官在全程直播的情况下就敢偏袒被告。我还能怎么办?
我是一个要死了的人啊,现在病情越来越严重,属于我的正义什么时候到来?完整的工伤待遇,我还能等得到吗?
投诉人:张瑞尧
2017年12月17日
附相关照片:
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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