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四川珙县孝儿镇的张瑞尧曾经是一名煤矿工人,在2013年3月,在岗体检发现疑似职业病,2013年11月12日,经四川省宜宾市矿山急救医院诊断其患有职业病煤工尘肺三期。为了争取职业病待遇,他三次提起诉讼。这也是他得职业病以来,打的总共第七次官司。
张瑞尧,男,49岁,四川珙县孝儿镇人,农民,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在镇雄县和顺煤业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和顺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
他在2017年12月14日,将镇雄县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百分之百的工伤待遇——镇雄县人社局只愿意给他百分之三十的工伤待遇,共支付原告张瑞尧工伤保险费用24719.70元。这是他最后一次诉讼,镇雄县人民法院在12月25日作出判决,驳回张瑞尧的诉讼请求。
镇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昭通市人社局下发的昭人社通[2012]116号文件的合法性问题,被告昭通市人社局人社通[2012]116号《关于职业病患者参加工伤保险及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煤矿,非煤矿山,有毒有害企业等接触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职工离岗时或退休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用人单位进行了岗前、离岗时或退休前职业健康体检的,职工离岗后未就业期间或职工退休后检查出职业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否则,职业病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未获得或未全额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向所属用工企业主张权利。
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镇雄县人社局下发的昭人社通[2012]116号文件的合法,因此判决原告张瑞尧败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镇雄县人社局认为,原告张瑞尧无法证明他曾经进行过上岗体检,所以不能给他百分之百的工伤赔偿。那么原告真的没有进行过岗前体检吗?据原告称,其实他进行过岗前体检,只不过体检报告不在他的手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也就是说,负责提供岗前体检体检报告的应该是原告张瑞尧曾经工作过的和顺煤矿提供。现在和顺煤矿已经关闭,张瑞尧从和顺煤矿那里拿不到体检报告。那就没有人为此负责了吗?当然有人应该负责,负责的人正是镇雄县人社局,因为人社局作为劳动监督部门,有监管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和顺煤矿如果没有进行岗前体检,作为监督部门的镇雄县人社局应该要对和顺每款进行处罚,但是镇雄县人社局行政不作为,并没有起到监管的作用。
因此,镇雄县人社局应该对原告张瑞尧进行行政赔偿。
那么如果原告工作的和顺煤矿真的没有进行岗前体检,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镇雄县人社局还有责任吗?答案是,和顺煤矿应当承担责任,而镇雄县人社局应该承担监督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如果原告张瑞尧没有进行岗前体检,在原告工作期间,镇雄县人社局应当对和顺煤矿进行处罚,但是镇雄县人社局并没有起到监督作用,同样要承担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对原告进行赔偿。
抛开岗前体检的问题,根据当事人的说法,在他工作的过程中,他发现和顺煤矿有许多违反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地方。
镇雄县和顺煤矿有限公司不告知井下采煤工作中存在的粉尘危害及该职业病危害因素可导致尘肺病的后果;不提供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小编在其劳动合同中也没看到对职业病危害的具体说明;从体检医院出具的通知可以看到,用人单位在收到医院的在岗体检结果后故意隐瞒近2个月,在明知张瑞尧患有疑似职业病的情况下,仍然安排其从事原来的接触煤工粉尘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用人单位的这些行为,违反了我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作为劳动监督部门,镇雄县人社局对和顺煤矿有监督的责任,法律规定的具体责任是:
按照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款规定,和顺煤矿“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和第(四)款“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的规定,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第(六)款“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第(十一)款“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镇雄县人社局并没有对和顺煤矿进行惩罚。在和顺煤矿关闭之前,按法律规定,它必须安置好职业病人,可是和顺煤矿并没有履行它的义务。而镇雄县人社局也没有对此进行监管,所以导致了现在一系列的后果,因此人社局应该对张瑞尧进行赔偿。
镇雄县人社局下文件,给工伤保险赔偿加限制条件,只愿意承担百分之三十的工伤赔偿,合法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镇雄县人社局出台文件,擅自在工伤赔偿前面加上限制条件,是与《工伤保险条例》相冲突的。《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效力大于镇雄县人社局出台的文件,镇雄县人社局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工伤保险的百分之百。
镇雄县人社局作为赔偿一方,自己下文件限制被赔偿人的权益,属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行为,这是不合理的。镇雄县人社局自称是为了保证劳动者上岗体检的权利才规定,没有进行上岗体检的劳动者,患上职业病,企业要承担百分之七十的工伤赔偿责任。那么这种规定等于把找企业赔偿的责任,从人社局推到了劳动者的身上。也等于把企业倒闭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赔偿的风险也转嫁到了劳动者的身上,把找企业赔偿所耗费的时间与精力,也转嫁到了劳动者的身上。劳动者本来就是弱势群体,人社局推卸责任,职业病人维权的难度就会增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单位没有进行上岗体检,人社局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因此人社局应该在劳动者上岗前进行监督,进行处罚,而不是劳动者得了职业病之后又来限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这个职业病人的经历我们可以看到,我们国家部门规章的出台,缺乏监督,法规条例的制定,还有很多漏洞。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这样的情况会有所改变,职业病人的维权更有保障,社会会越来越越公平,越来越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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