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的法定职业病只有14种;到现在的132种,历经三次调整,职业病的种类越来越多了。那么,你知道这些新增的职业病是怎么完成“身份转换”,头衔从“与工作有关的疾病”变成“职业病”的?
笔者打个比方(可能这个比喻不太恰当,但应该可以便于大家理解),如果把法定职业病当做一个“后宫”,而工作有关的疾病则是全国各地的“适龄女子”,这些“适龄女子”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参加“选秀”进入后宫呢?
2013年那次遴选,官方公布的职业病遴选原则是:
1.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或剂量反应关系。
2.对疾病有可靠的医学认定方法。
3.能够明确界定职业人群和非职业人群。
4.该病患者大多数为职业人群,即存在特异性。
5.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和患病人群。
暴露人群指暴露在职业病危害环境中的人群,也就是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群。好了,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进入预选名单了。
职业病遴选(扩增)程序是怎样的?
以最近的2013年那次职业病目录调整为例;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四个部门研究决定对2002年公布的《职业病目录》进行调整,为与《职业病防治法》表述一致,调整后的名称拟定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然后,四个部门专门成立《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来组织开展调整工作。
确定要变动职业病名单了,接下来就是怎么调整了。首先要确定本次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遴选原则;然后开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问卷调查,了解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国家、地区的职业病名单(这时可以形成一个候选名单了);接下来组织职业卫生、职业医学、临床医学、卫生毒理、劳动保护、社会保障、法学等相关专业专家进行深入论证(就是专家一起讨论是否符合条件,能不能入选),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设后,提出了拟新增或删除的职业病名单及依据。最后,经《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形成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这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基本完成了,等各方意见反馈回来后,再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变动,最后就是上报过批公示了。
、结合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承受能力,然后多部门研究决定是否对职业病进行调整(也就是要不要“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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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的法定职业病只有14种(《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87年增加到9类99种;2002年增加至10类115种;2013年12月23日,公布的职业病为10类13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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