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GBZ70-2015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标准》与《GBZ70-2009尘肺病诊断标准》相比,取消了“观察对象”。在以前的标准中,观察对象是有相应的待遇的,这样的改动对劳动者是很不公平的,是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
原标准观察对象待遇
以前的尘肺病诊断标准《GBZ70-2009尘肺病诊断标准》附录A第3条规定,“观察对象可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适当缩短健康检查的周期。观察期限最长可为5年,即观察5年仍不能诊断为尘肺病者,则按一般接触粉尘作业工人进行健康监护。”
尘肺病的发生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能在劳动者早期身体不适的时候,就进行积极地康复和职业健康检查,在病情发展成尘肺病之前是可以得到控制的。新标准取消了“观察对象”,没有制度来保障疑似职业病人能定时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和康复治疗,这批人群可能会错过了最佳康复机会而最终发展为尘肺病。
《职业病防治法》对疑似职业病的规定
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坚定不移地执行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职业标准委员会应当尽快修改《GBZ70-2015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标准》,重新恢复观察对象及其待遇,以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职业病网编辑部
延伸阅读: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全部评论
游客 2019-03-24 21:27: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