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职业性噪声聋是常见的职业病之一。噪声危害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主要的危害之一,噪声污染已被认为是世界七大公害之首。我国在职业病诊断程序上,因用人单位的人为阻碍,诊断机构的推诿,职能监管部门的不作为,仍然是很多劳动者迈不过去的坎。现如今广州市一职业噪声作业者自2021年3月11日至2022年8月5日,历经了诊断、鉴定近1年半时间,心酸艰难至极,不得已向我平台发起维权诉求:
本人李爱群,女,身份证号4324**********3967,于2019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21日在广州新科宇航科技有限公司任职飞机清洁工,有接触噪声危害因素。2018年12月29日,由该公司安排我在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做噪声作业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结论为“暂不宜从事噪声岗位工作,建议三个工作日内返院复查听力”(见图1)。2019年1月9日,公司并没有按规定安排我复查,而是直接给我办理了入职手续,并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关系,且合同内容未明确存在噪声危害因素,也未告知本人。工作期间配备了降噪耳机。
图1、2018.12.29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噪声作业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2020年6月28日,由该公司安排在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进行噪声作业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为“未发现噪声作业的禁忌症及疑似职业病,可继续从事噪声作业”(见图2)。2021年1月21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2021年1月28日本人自行前往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做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被告知需要提供单位开具的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介绍信,并立即与公司人事主管沟通,公司却一直不予理会。随后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告知“没有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自己也可以做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2021年1月29日、3月5日,在该院职业病科分别做了首次噪声作业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见图3)和1次听力复查,却没有下听力复查结论(见图4),职业病科蒋医生告知“这个耳聋是治不好的,并拒绝开药治疗耳鸣症状(因我有耳鸣症状,每天像发电机一样嗡嗡响)”。2021年3月15日于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听力相关检查,检查结果为“双侧轻中度感音神经性听力下降”(见图5)。
图2、2020年7月1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噪声作业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图3、2021年1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职业病科首次听力检查结果及建议
图4、2021年3月5日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职业病科听力复查结果图
(无结论及建议)
图5、2021年3月15日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听力检查结果
2021年3月11日至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以下简称诊断机构)申请职业性噪声聋诊断,诊断机构工作人员一开始反复拒绝受理我的职业性噪声聋诊断申请,并当场发生了强烈的争执,请示院领导后要求我先去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来提交诊断申请。 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10月25日再次向诊断机构提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申请,并提交“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见图6)、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见图7)、与上几家公司的岗位证明材料及社保清单、和其他听力检查等资料,再次遭到拒收;直到2022年1月25日再次发生争执后,诊断机构被迫收取之前拒收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资料,补交个人职业史资料及加班时间情况说明(见图8),其余资料依旧未收。随后,多次致电诊断机构询问诊断进程,被告知用人单位提供的诊断资料不全,于是多次向花都区卫健局反映情况,督促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历经1个月后未果。
图6、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图7、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图8、个人职业史材料及加班情况详情
维权无奈之下,我向当地12345政府网上投诉多次。2021年12月8日至诊断机构确认噪声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时发现,该公司仅提供的2019年噪声检测报告中并未涉及到我的噪声岗位(接触高压吹枪,KV吸尘器,还有货仓吸尘器等噪声环境)(见图9),未提供2020年的噪声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与本人所接触的噪声环境职业史不相符合,故对诊断机构提出诉求:要求公司允许我一起去现场环境做噪声检测,公司表示赞同,之后却并未履行,而是自行做了噪声环境检测。诊断期间,诊断机构至始至终未让我确认双方提供的职业史和重新做的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也未明确告知我接受相关的听力检查作为诊断凭据。无奈之下,2022年1月29日,再次向12345政府微信公众号投诉后,便收到了由2022年2月16日下发的“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接受职业病诊断通知书”(见图10)和2022年2月17号下发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见图11),诊断结果为“无职业性噪声聋”。
图9、2019年检测报告中未含本人噪声岗位
图10、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接受职业病诊断通知书(2022年2月16日下发)
图1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2022年2月17日下发)
本人对诊断程序和结果异议甚大,于2022年3月3日向广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申请首次鉴定,提交了职业史情况表及异议书(见图12)。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告知未诊断上职业性噪声聋的原因是“噪声接触史年限最后一个单位只有两年,不够三年,需要我提供上几家公司的电话和地址,由鉴定机构发函给上几家公司提供相应职业史资料。按鉴定机构的要求,我将上几家公司的社保清单和相关岗位的资料以及接触噪声环境的视频、公司电话及地址均邮寄给了鉴定机构。在鉴定机构处要求确认公司提供的职业史时,发现无加班情况,故提出职业史异议。期间多次致电鉴定机构咨询鉴定程序,被告知“很忙,晚点再回复”。2022年6月1日再次致电鉴定机构被告知:“鉴定机构只负责发函,不负责发函后的结果,建议自己去相关部门投诉”。无奈之下致电广州市卫健委求助,市卫健委告知“如果上几家公司不承认你的岗位有接触噪声,但是你的岗位确实有接触噪声的情况,将会以行业作为资料进行鉴定”。2022年7月初,因一直未收到来自鉴定机构有关上几家公司提供职业史的情况,便向其公司所在每个区的卫生监管部门致电说明情况,监督部门告知已多次去电相关公司,并提出疑问:“鉴定机构没有按照相关程序走,为何上几家公司不提供职业史却已发函四个月了,怎么不发函给申请职业病鉴定当事人和监管部门呢?监管部门需要凭函知道哪个公司缺什么资料,以便督促提交;总是让你本人这么打电话,属于拖延你的时间,诊断机构和鉴定机构都有不作为现象”。直到2022年7月21日,致电鉴定机构被告知资料均收齐,询问什么时候可以做听力检查,被告知说需要时会通知我。
图12、首次鉴定时提交的异议书及职业史情况表
同样的问题:鉴定机构与诊断机构一样,无视我的异议书,也不让我去确认上几家公司提供的职业史,没有听取作为当事人职业史的陈述申请和申辩,于2022年8月5日鉴定结论为“未能诊断为职业性噪声聋(见图13)”。致电鉴定机构询问未鉴定上的原因及为何鉴定期间也不做听力检查,被告知“鉴定机构不是执法部门,诊断机构在诊断期间未做听力检查,鉴定机构也可以不做,若不服可以继续申请省级鉴定”。
图13、首次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本人诉求:
疑问1:如果再次申请省级鉴定,是否会依然像诊断机构和首次鉴定机构程序一样,不经本人确认职业史,不听取本人的职业史陈述,参照目前的相关资料出鉴定结果?本人恳请要求重新做听力相关检查作为鉴定凭据(因诊断期间诊断机构工作人员曾电话告知过本人2021年12月29日上岗前体检报告为作假行为,对此本人曾向市卫健委反映求助过)!
疑问2、本人自诉中上几家公司的职业史与公司提供的不相符合,是否还需要自己去仲裁上几家公司的劳动关系和岗位危害因素接触史情况?
疑问3、对职业史有异议,是否需要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出面督促?
编者解析:
一、《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明确规定:职业性噪声聋属于法定职业病。
二、该单位不配合劳动者提供职业病诊断要求的相关资料,强制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等职业病防治服务,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3.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三、诊断机构的职责: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反复拒收诊断相关资料,违反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1、违反了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2、违反了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3、违反了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4、诊断期间,一直未明确告知给劳动者做任何听力检查,拒收相关检查资料,不符合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真实数据。
四、鉴定机构的职责: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需要,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鉴定委员会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医学检查,医学检查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2、《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五、劳动者多次向广州市卫生职能部门及12345政府反应情况,维权者自2021年3月11日向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申请职业性噪声聋诊断至2022年2月18日诊断证明书结果出来,已历时11月余;自2022年3月4日申请首次鉴定至2022年8月5日出鉴定结果,历时5月余。
编者的话:
一、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应当无条件受理李爱群的职业病诊断申请;
二、李爱群本人应当如实提供个人职业史(包括所有职业接触史,不限现有单位);
三、用人单位(广州新科宇航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如实的无条件提供李爱群的职业史及噪声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在李爱群未做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四、诊断机构及鉴定机构应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及《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进行诊断、鉴定;
五、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督促用人单位、诊断机构和鉴定机构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本网站将继续关注李爱群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程序是否执行了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诊断、鉴定结论是否执行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等。
我们欢迎广大读者发表个人意见。
备注:此文来源于李爱群本人(身份证号4324************3967)亲笔,文章发布已征得本人同意,情况属实。
责编: 章梨
审稿: 大永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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