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用人单位认为,职业病危害因素没有超出职业接触限值甚至远远低于限值,就可以不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不用担心职业病的发生。职业接触限值能充分保护工人吗?对此,笔者并不认同。
我们先看看职业接触限值的定义。职业接触限值OELs(occupationalexposurelimits),即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是职业卫生标准为了保护长期处于工作环境下的工人健康而设定的。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当接触时间或工作强度严重超过制定OELs时所必需的条件时,不能使用OELs评价。
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溶度和最高容许溶度三类。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最高容许溶度(MAC):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即任何情况都不容许超过的限值。适应范围:具有明显刺激、窒息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作用,可制严重急性损害的化学物质。(急性高毒!)
从上述定义可知,职业接触限值可以保护大多数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免受健康危害,但这个限值并不是卫生或安全与否的绝对界限,少数人也可能会产生职业病。
职业接触限值是用人单位衡量职业卫生状况的尺度,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职业卫生状况的依据,是政府监管部门实施卫生监督的依据,是完善劳动者劳动条件的保证。
对劳动者职业健康而言,职业危害因素越低越好,用人单位不要把职业限值当目标,以为不超标就完事了。
由于个体敏感性差异很大,对有害物质的感受程度因人而异,即使在容许浓度水平以下的接触,少数工人对于有些物质,在阈限值水平或低于阈限值时也会感到不适,出现不舒服,原来的健康异常状況逬一步恶化,还有少数人因原有工作条件恶化,或职业病加重也会受到较严重的影响。(Cooper,1973;ACGIH,1994)
此外,职业接触限值的制定是建立在保护水平政策基础上,根据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因此,现有的接触限值并不能保护所有的人群,如苯。Castlman和Zim(1988,1989)认为:标准是由那些在管理企业中得到利益的卫生学家参与制定的,制定阈限值标准的科学依据并不足。
隨着科学的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类对安全、健康将会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对现有的职业健康评价依据、指标的认识都很可能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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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值的大小不仅与使用的原料、工艺有关,也与作业场所环境的控制水平有关。在进行健康影响评价吋,应结合接触机会、方式、吋间、危害控制进行综合风险评估。
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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