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过程中,常常遇到用人单位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怎么开展呢?这是很多劳动者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都头疼的问题。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
按照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
如用人单位在接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书面通知后十日内未提供资料,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经安监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仍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此外,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也可以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提请安监部门组织现场调查。《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综上可知,就算用人单位不配合,不提供资料,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仍可继续开展,而不是因资料不齐就一直处于中止状态,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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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不认可其真实性)怎么办?
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核对彼此提交的资料时,可以表示异议拒绝签字,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提请安监部门进行调查,安监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如安监配合不到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可以自行调查,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监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判定。
用人单位已经解散破产了,没有单位提供资料怎么办?
无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可提请安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安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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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2018-11-25 15:09:30.0